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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的条件及时间解析,合同成立关键要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24

一、承诺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多个特定人发出,则这些特定人均可作为承诺人。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并非受要约人,其作出的“承诺”不构成对要约的接受,应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即为承诺的截止时间。若要约是以口头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即时作出承诺;若以非口头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理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任何对要约内容的限制、变更或扩张,均不构成有效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4.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应明确表达接受要约的意愿,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5. 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若要约中特别规定了承诺的方式,如必须书面形式,则该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必要条件。

二、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承诺何时产生法律效力,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所以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意味着当事人开始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此外,承诺生效的时间往往与合同订立的地点相关联,而合同订立地点对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承诺生效的时间至关重要。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受要约人将承诺的意思表示送达要约人时为准。若要约通过信件或电报发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邮戳日期起算。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等即时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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