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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未办理房产证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明确责任与赔偿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23

案情简介:张某与A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长安镇丰塔纳花园2号楼的住宅房。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卖方未能为买方办理产权登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应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该条款适用于合同约定的90天期限内,若逾期仍未办理产权登记,则违约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A公司支付了物业代理费,A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张某认为,A公司未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A公司立即开具购房发票并办理房地产销售(转让)证明,协助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 A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共计180天;3. 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方有义务协助购房者依法办理房产证。A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构成违约。法院认为,张某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存在A公司故意拖延或拒绝配合的情形,因此A公司以“税收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证的理由不成立。此外,A公司未支付相关税费,虽可能影响其办理房产证的能力,但该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支持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商品房尚未建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应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若商品房已建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应协助办理。如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不明确,可按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房产商有义务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即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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