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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价款后未办理权属登记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91

案情简介:
2001年8月21日,孟某为李某购买了位于保利大厦2楼的14平方米展位,总价为200万元。当日,孟某一次性支付了45500元购买该展位,李某向其出具了收据。然而,由于该交易已持续12年,孟某多次通过不同渠道要求李某开具正规销售发票,但李某始终未予办理。此外,李某也未履行合同义务,向孟某提供房屋权属相关信息及产权证书。孟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严重损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为其开具14号保利大厦2楼展位的销售发票,并办理产权证书。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与李某于2001年8月21日签订了保利大厦展位销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新华广场两楼14号的展位,面积为4.375平方米,总价为45500元。合同签订后,孟某已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李某亦向其出具了收据和展位使用证。孟某在取得展位使用权后,即开始营业。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且李某已将展位所有权出售给孟某。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出,李某未向孟某开具销售发票,也未提交相关房屋权属证明的行为,属于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属于税务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若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因此,孟某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开具发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二是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出卖人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买受人可主张相应的违约赔偿,以弥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不便。但法律并未赋予买受人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其已履行催告义务并确认出卖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在本案中,开具销售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独立的合同义务,因此买受人不能直接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若因未开具发票导致买受人实际损失,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救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损害赔偿。出卖人若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合法抗辩事由,亦可据此免除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支付价款后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是否构成违约,需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买受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亦可寻求税务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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