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最终判补缴并违约
案情简介: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最终判补缴并违约
A公司称:物业公司是李入住的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8月20日,2/3的业主同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协议,业主同意承担违反公约的法律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但李承认,从2013年1月19日到2013年8月19日是故意拖欠物业费,共计497元,物业公司要求任何电话都无济于事,只有李支付了497元的物业服务费,罚款316元。诉讼费用50元。
法院判决:应当补缴
经审理,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王为业主办理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费每月收取0.5元每平方米。签订合同后,王先生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李为1 3-3-2室业主(140.66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李在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8月19日不交物业费,共拖欠物业服务费497元未付。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服务和法院笔录等证据证据,经法院质证后,法院将予以确认。王和李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真正意思是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李实际使用的房屋,并接受王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物业费。A公司的物业服务未能达到尽善尽美,因此王要求滞纳金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案件审理同一类型的情况下,王在公园服务设施期间不及时维修,车辆不那么小,刮,摄像头的安全服务不到位,公园不及时清洗等服务,根据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适应的原则,应减少王的收费标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的标准计算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4元的自由裁量权是适当的。10天支付辽宁星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物业费398元(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8月19日)。
律师说法:关于业主的相对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和物业用户同意由物业所有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已完成,但尚未售出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物业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根据本案可知,A公司已经完成先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的相对人物业公司有义务督促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而李某在实际居住中享受了A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应当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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