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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被判补缴并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00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小区13-3-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0.66平方米。2006年8月20日,小区2/3的业主同意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协议》,并承诺承担违反公约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A公司始终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各项物业服务。然而,李某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故意拖欠物业费,共计497元。尽管A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催缴,但李某始终未予支付,直至法院判决后才补缴了物业费497元,并承担罚款316元及诉讼费用50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小区业主委员会已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王先生作为业主办理了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小区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收取。自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李某在2013年1月19日至8月19日期间未缴纳物业费,构成违约。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服务记录、法院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李某实际居住并使用该房屋,已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因此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虽然A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如公园设施维修不及时、车辆管理不到位、监控服务不完善、清洁工作不及时等,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方面并未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对业主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将物业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李某应补缴物业费共计398元,并于10日内支付给辽宁星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律师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用户约定由物业所有人承担费用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尚未售出或尚未交付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案中,物业公司A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其有责任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李某实际居住并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因此,法院支持其补缴物业费的请求,但对滞纳金不予支持。对于物业服务质量的问题,法院认为其尚未达到严重违约的程度,故未调整收费标准。若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异议,可依法主张权利,但需基于事实和证据。

以上即为关于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最终被判补缴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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