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负责人同样受罚,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某配件公司是一家仅有18名员工的小型机器配件生产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企业经济压力较大。2006年10月19日,劳保局接到一封举报信,称一名工人被公司辞退后,其工资一直未被支付。接到举报后,劳保局立即展开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该公司除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外,其余18名职工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对此,劳保局随即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2006年11月27日前完成整改。然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劳保局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劳保局最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次事件中,企业和负责人均受到了相应的惩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面临处罚。劳动合同不仅是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重要工具,更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及中小型企业,仍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令人担忧。
一些企业主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避免被合同约束,从而节省成本,不用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以此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部分务工者则认为,只要企业按时发放工资,签订合同并无必要,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为淡薄。然而,他们并未意识到,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对企业管理起到了规范作用。不签劳动合同不仅不利于劳动者维权,也容易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人才流失,甚至可能引发商业秘密泄露等风险。
这一现象的普遍性,除了企业和劳动者自身意识薄弱外,也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密切相关。值得欣慰的是,这一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纷纷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监管力度,提升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根据我国劳动保障部的规划,从2006年至2008年,将用三年时间推动各类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目标是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则要达到90%以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策推动和监管加强的背景下,企业用工行为将日益规范,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