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法定期限?法院判决明确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基本案情: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单位未支付补偿引发纠纷
张某于2003年4月2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2003年7月1日,双方同时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协议中规定,技术岗位人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利益关联的其他公司任职;同时,离职后3年内不得利用科技公司的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及客户资源参与同行业竞争。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科技公司应每月向技术人员支付800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后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已依法履行了竞业禁止协议的义务,科技公司应支付其在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法定期限为2年,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若超过该法定期限,则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仅在张某离职后的2年内有效。
律师说法: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存在法定期限?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从事竞争性工作的补偿,其支付前提是劳动者在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法定期限为2年,该期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约定予以延长。本案中,张某作为高级工程师,参与公司科研项目方案设计,负有保密义务,且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而,其与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3年,已超出法定期限,因此该超出部分无效。科技公司仅需向张某支付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补偿。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存在法定限制,不得超过2年。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