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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认定及经济补偿问题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49

**基本案情**
包某自2002年1月起在某血站工作,直至2012年5月23日。2002年3月7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3月12日,再次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2012年5月23日,某血站通知包某终止劳动关系,工作时间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包某认为血站的解除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包某在2011年1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某血站工作至2012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某血站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血站应依法向包某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据此主张合同终止。

然而,若劳动者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包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养老保险累计缴纳年限未满15年,尚未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其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资格,与某血站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血站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包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未享受,则仍应视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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