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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休产假后公司能否拒绝其上班?法院判决明确违法解除需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91

案情简介:
宁某于2015年12月23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4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仍为一年。2017年2月19日,宁某经公司门店负责人批准,开始在家休产假,直至2017年6月27日。产假结束后,宁某与门店负责人联系返岗事宜,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通知其无需再上班,建议其另行寻找工作。在此期间,公司为宁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办理生育津贴的领取手续,宁某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12,102.7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9,232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宁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在宁某仍处于哺乳期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宁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19,23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生育津贴的请求,公司当庭表示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公司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宁某生育津贴12,102.73元及经济赔偿金19,232元,合计31,334.73元。

律师说法:
产妇休产假后,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继续上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无故拒绝产妇返岗。在产假结束后,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工作,除非其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尚在哺乳期,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主要有以下规定:
1. **保胎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如经医生诊断需保胎休息,其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2. **产前假**:女职工在产前可休一定时间的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指产前假或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份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3.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若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为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津贴发放时长与产假天数一致。医疗津贴为3,000元。若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则需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其他应由单位承担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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