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加班费但无充分证据 该怎样处理?
基本案情 员工离职 主张加班工资引争议
陈某于2011年4月20日入职某科研公司,担任调查员一职,其月工资为5100元。陈某正常工作至2014年2月10日并离职,科研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该日。2014年2月17日陈某就其与科研公司的加班工资争议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请。庭审中,陈某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周有2天休息日加班。
仲裁裁决 员工主张加班费但无足够证据 可适用诚信原则予以协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供了1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长情况,这位证人又没有出庭,科研公司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依据证据规则,仲裁委对这份证人证言将无法采纳。同时仲裁庭告知科研公司应当以诚信为本,实事求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科研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律师说法 员工主张加班费但无充分证据 该怎样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对于单位的安排加班,员工应注意保留证据。然而,即使法律规定了加班事实由劳动者举证,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着其加班事实的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单位要承担败诉之后果。劳动者却无充分证据时,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就本案而言,陈某就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周有2天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仅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而该证人又未出庭,所以难以判定陈某主张事实的真伪。陈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确认加班事实是否存在。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单位应实事求是确认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当然,如单位如有加班记录等证据的,陈某也可要求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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