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前的要约与承诺概念及法律效力解析
一、合同签订之前的要约是指什么
1.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作出。无论该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只要其身份可以明确确定,即符合要求。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明确知晓并作出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明确表达其愿意受约束的意愿,即一旦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若未向特定对象发出,则无法产生承诺的法律效果。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个人或法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公众,如悬赏广告即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4)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的目的是获得对方的承诺,从而建立合同关系。因此,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便受要约人判断是否接受。在合同实务中,需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邀请他人提出要约的行为,如拍卖公告、招标、商品目录、价目表、广告等,这些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
2. 要约的形式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口头形式则指直接对话。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而定。若法律有明确规定,应遵从法律要求;若无特别规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3.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撤回、撤销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则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则进入收件人任一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上。要约人不得在有效期内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否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下,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要约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撤回通知因途中障碍而迟到,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否则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撤回无效。此外,要约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撤销,但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若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准备,要约不得撤销。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承诺是指什么
1.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有效的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均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若要约中已规定承诺期限,则应在该期限内作出;若未规定,则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的要约,而非承诺。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关键条款的修改。
2. 承诺的形式
承诺的形式应与要约的形式保持一致。例如,若要约为口头形式,承诺也应以口头方式作出;若为书面形式,则承诺也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此外,还需注意以下三点:
(1)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通常应即时作出,若延迟作出,要约人有权拒绝。
(2)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3)除非有特别规定或约定,沉默不得视为承诺。
3. 承诺的生效时间及撤回
承诺生效即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的撤回需在生效前进行。若承诺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前到达要约人,则撤回有效;若撤回通知到达时间晚于承诺,则撤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