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约的条件及法律效力解析,合同纠纷必备知识
一、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表达希望对方完全接受该建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根据本溪合同纠纷律师的解释,“具体”意味着要约中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若缺少关键条款,受要约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承诺,也可能因缺乏合同核心内容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明确”则要求要约内容清晰无误,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形成有效的承诺。
(二)要约必须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图,即一旦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一旦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可能构成违反缔约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到达”仅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达至受要约人,而不以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其内容为前提。例如,通过电传方式发出的要约,即使受要约人尚未查看内容,只要其已收到,要约即生效。
(二)要约的失效情形。要约发出后,若出现以下情况,要约即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1. 要约被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
2.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只要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要约即失效。
3.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关键条款进行修改,即构成实质性变更,导致要约失效。
4.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且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于口头要约,若受要约人未在极短时间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视为要约失效。
5. 要约被撤销。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但若出现以下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此准备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