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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否有效?法律风险与纠纷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54

2004年12月,胡某通过朋友介绍,欲向王某购买一处房产,并将房款79.5万元打入王某账户。然而,王某后来发现该房产已出售给李某并完成过户,遂委托沈某代胡某与李某于2005年3月14日签订了一份手写协议,约定房屋以净价98.5万元成交,胡某先支付45万元,剩余53.5万元于月底付清。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款为78万元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用于备案及办理过户手续,但明确表示实际交易以手写协议为准。随后,房产证过户手续顺利完成。

然而,由于王某涉及诈骗案被查处,且李某始终未收到剩余的53.5万元房款,土地证过户未能办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依据合同约定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胡某主张,2005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78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也签字确认,因此该合同有效,其已付清房款,李某应协助办理土地证过户及相关手续。李某则认为,该合同及协议涉及诈骗,应认定为无效。即便合同有效,因未收到剩余房款,其已构成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房产返还李某,胡某协助其办理撤回房屋过户的申请,相关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返还胡某已支付的45万元购房款,并额外补偿11万元。

此案若剔除诈骗因素,本质上属于“阴阳合同”纠纷。“阴阳合同”是指同一房屋存在两份买卖合同,当事人相同,但价款不同,通常是为了减少税费而签订的。一份为实际交易价格的合同,另一份为备案用的低价合同。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签订“阴阳合同”都存在一定风险。

对买方而言,一旦发生纠纷,若主张以高价合同履行,却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备案的低价合同将因证据效力更强而被优先采信,导致买方可能面临退回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时按低价计算,从而蒙受损失。此外,若买方日后再次出售该房产,核定营业税时将以备案的低价作为计税依据,税费差额将按实际出售价减去备案价计算,导致税费比例上升,增加交易成本。

对卖方而言,若未能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或缺乏见证人,一旦买方支付的房款不足,交易可能被认定为以低价成交,卖方将因此损失应得利益。虽然“阴阳合同”在短期内可能帮助当事人减少税费,但一旦发生纠纷,不仅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谨慎对待,避免使用“阴阳合同”等不规范手段,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隐患和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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