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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事由变更能否获得经济赔偿金?法律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63

**基本案情**
冯某于2000年4月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冯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所填写的离职事由为“本人申请辞职”。2016年6月20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5月,冯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声称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主动辞职,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公司并未拖欠冯某的劳动报酬,且在冯某提起仲裁申请前的三个月内已补缴了所有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仲裁委认定冯某提出的离职事由与事实不符,最终裁决驳回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者若为获取经济赔偿金而变更离职事由,应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判断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核实劳动者离职的真实原因。
在本案中,冯某最初以“本人申请辞职”为由离职,但在后续的仲裁申请中,却将离职原因改为“公司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保”。然而,经核实,公司并未拖欠工资,社保欠缴问题也已解决。冯某在仲裁阶段单方面更改离职事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其主张缺乏依据,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者若在离职后试图通过变更离职事由来主张经济赔偿,需确保其陈述与事实一致。如存在不实陈述,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补偿。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劳动法的详细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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