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失误致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同事操作失误致徐某受伤
2015年2月1日,徐某经他人介绍到某公司从事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徐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2015年12月10日,徐某与同事刘某、王某在亿力未来城小区二期进行电梯维修作业时,因王某操作失误,导致徐某左臂被钢丝绳击中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骨折,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2016年10月6日,徐某因内固定取出再次住院治疗,10月20日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共计24641.47元由公司支付,但后续医疗费用由徐某自行垫付。公司未为徐某申请工伤认定。
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 判令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0235元;3. 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4. 判令公司补缴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徐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徐某于2015年2月1日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12月10日,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同事操作失误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然而,徐某在出院后未再继续提供劳动,且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对此无异议,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本案中,徐某未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此其主张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0235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徐某单方面提出辞职,公司亦未同意支付,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有权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但因法院已驳回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该部分诉讼请求未被审理。
律师说法:
关于“同事失误致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即使是由同事操作失误引发,仍可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且劳动者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应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随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依据鉴定结果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综上,本案中徐某虽因同事失误受伤,但由于未能依法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未获法院支持。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