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是否仍需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等附随义务?
基本案情:
罗某曾是XL日用品公司的员工。2009年7月25日,罗某在骑电动自行车途中不慎摔倒受伤。2010年11月18日,公司以罗某已超过医疗期且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4月20日,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然而,罗某随后以公司未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其失业至今、无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再次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罗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等附随义务。XL日用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时,未依法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罗某无法顺利就业和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权益,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XL日用品公司赔偿罗某因失业造成的工资损失共计19590元。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需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劳动者也应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劳动法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员工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本案中,罗某与XL日用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未依法履行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义务,这属于其应尽的法定附随责任。由于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罗某长期失业,无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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