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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否应保证“原岗原薪”?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72

**基本案情:**
蔡某自2002年7月起在某电气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8月,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蔡某发现新合同文本相较于之前的合同存在实质性变更,导致其劳动待遇被降低,因此提出异议。2011年10月7日,公司向蔡某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签署并履行新合同,否则视为拒签。蔡某未签署该合同,公司遂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蔡某对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电气公司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蔡某有权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即遵循“原岗原薪”的原则。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得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单方面降低蔡某的待遇,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蔡某有权拒绝签订。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蔡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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