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要件与要约内容详解,法律知识全面解析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由于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达成的合意,尚未涉及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因此,合同成立只需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1. **订约人**:合同的订立必须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订约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
2. **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之间需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方能成立。
3. **要约与承诺阶段**:合同的成立必须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对要约的接受。若合同仅停留在要约阶段而未被承诺,则合同尚未成立。
二、要约的内容
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愿。要约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表明其愿意按照所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
2. **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明确指向受要约人,只有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3. **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应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而非单纯表达某种意愿。
4. **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要约人应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同意其提出的条件,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5. **内容确定且完整**:要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不得过于模糊或不完整。
三、要约的形式
在合同法理论与实践中,要约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
– **口头形式**:指要约人通过直接对话、电话等方式向受要约人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
–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要约方式。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有效撤回要约。
2.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尚未被承诺时,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法律效力终止。由于撤销要约可能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一定限制:
– 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但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