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可以撤销要约?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撤销的条件
要约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通过意思表示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也就是说,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且尚未被承诺,要约人就有权撤销要约。然而,为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要约撤销而遭受损失,《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 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此准备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此时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也不再有接受承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要约失效的情形:
1. 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且该通知已送达要约人。一旦拒绝通知到达,原要约即失效;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若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承诺期限,超过该期限未承诺则视为要约失效;若未设定承诺期限,则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承诺,要约也将失效;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种变更构成反要约,即一个新的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