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承诺方式有哪些?逾期承诺的情形及法律处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92

一、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一旦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承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而是规定承诺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明示承诺
明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通过明确的语言或行为表达其同意要约的意思。如果法律或要约本身未规定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受要约人可以选择口头方式作出承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这表明,只要承诺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即使未及时到达,仍可视为有效。

(二)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虽未通过明确的语言表达同意,但通过其行为或其他方式表明接受要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该规定适用于那些根据交易习惯或事件性质,承诺无需通知的情形。此外,如果要约人已在要约中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也适用此规则。

(三)以行为表示承诺
在某些情况下,承诺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如果要约人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要求,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明确表示承诺,也可以通过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来表明其同意。例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出,即可视为承诺。此外,若要约人要求承诺必须以特定方式作出,如电报,受要约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要求,否则承诺不生效。但若该要求仅为一种建议,受要约人则可选择其他方式回应,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或客观上不可能。

二、逾期承诺的情形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期限。逾期承诺可分为因客观原因和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两种情形。

(一)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送达,但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承诺未能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并无主观过错,且可能仍在为合同履行做准备。若一概认定此类逾期承诺无效,可能对其造成不合理的损失;反之,若一律视为有效,则可能损害要约人的期限利益。因此,《合同法》规定,若要约人不接受逾期承诺的约束,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该承诺仍视为有效。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知或应知其承诺将逾期,即承诺的延迟是由于其自身过失造成的。此类逾期承诺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到达时已超过期限;
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况,该承诺无法在期限内送达要约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承诺可能逾期,因此其行为可能影响要约人所期望的期限利益。此时,要约人有权决定该承诺是否有效: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无效;若未作通知,则该承诺可能被视为新的要约,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