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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的定义及条件解析,如何合法撤回要约?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51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之所以允许撤回,是因为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主动使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此时,应视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的方式可以是:在一个文件中,先写明要约的内容,随后附加一句“上述内容无效”。

二、撤回要约应满足的条件

撤回要约需满足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是否能够撤回,需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若想撤回要约,必须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是在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通常情况下,撤回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此时若受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已迟到,要约已生效。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则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撤回要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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