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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的条件及消灭情形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94

一、要约生效的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按照一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实际操作中,要约也常被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即为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要约人既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要约中应当明确标明要约人的名称,例如商店中陈列商品并标明价格的行为,即构成要约。此外,要约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要约属于无效要约。

2.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其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3. 要约内容应当明确。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建议,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因此,要约中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货物交易中,只要要约中包含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即视为要约成立。

二、要约消灭的情形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具有约束力。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要约一旦被拒绝,即告终止,无法恢复效力。若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附有条件、新增条款或变更原要约内容,则构成反要约,即新的要约。反要约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使原要约失效。

2. 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可阻止要约生效。若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则可通过撤销使要约失效,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否则不产生效力。

3. 承诺期限已过。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而受要约人在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承诺,要约将自行失效。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承诺,视为新的要约,需再次获得对方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对于未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若双方通过对话方式协商,则受要约人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若双方异地沟通,以信函方式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应在“通常可期待要约到达的期间”或“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4. 因法律原因终止。当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或标的物灭失、变得不合法时,要约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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