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要约有效的条件有哪些?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85

一、要约有效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要约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但其名称应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例如,商店中陈列商品并标明价格的行为,即构成要约。此外,要约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出的要约视为无效。

其次,要约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受要约人需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对象。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图。”一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这种观点虽扩大了要约的适用范围,但也可能增加要约人被约束的风险;而若要求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则可能限制要约人选择最优受要约人的权利。因此,借鉴《公约》对受要约人范围的界定,更为合理。

最后,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建议,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因此,要约中应明确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规格、质量等。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货物交易中,只要要约包含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项要素,即视为要约成立。

二、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存在不同观点。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广告人通过公开声明,表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报酬。其本质是一种单方允诺,具有一定的合同属性。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应视为要约。一旦有人完成广告中所规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认定有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