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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常见情形及要约失效的法律条件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33

一、要约邀请的情形有哪些
1. 寄送的价目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普遍认为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从要约的构成要件来看,价目表仅表明商品种类和价格,未明确数量,对方无法通过简单的“是”、“对”或“同意”等词语构成承诺,因此不符合要约的条件,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是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推广商品的一种方式,虽然表达了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但并不意味着一旦对方表示承诺就立即成立合同。实际上,价目表与商品标价陈列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同样被视为要约邀请。
2. 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通常认为,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出价构成要约,而拍卖人击槌(或其他方式)确认成交则为承诺。拍卖前发布的公告、对拍卖物品的宣传介绍或公布拍卖价格等行为,均属于要约邀请。
3. 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及技术转让等领域。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和有效,防止腐败,一些国家规定,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政府采购、市政工程等,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等领域也有类似规定。这种方式有助于在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根据法律规定,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出邀请,以吸引其参与投标。投标则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包含合同全部条款的要约。因此,招标公告或通知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而投标则构成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即为承诺。英美法系也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但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为其中对合同条件的说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或经批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向公众公开的说明性文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需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其中就包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包含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金额、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募股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股份的说明等内容。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作为要约邀请,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不同于一般的要约邀请,它对公众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邀请公众认购股份的重要文件。
5. 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为推广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进行宣传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吸引顾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通常认为,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其在符合要约构成要件时,可视为要约。因此,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则视为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要约,但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如包含商品种类、价格、数量及交易条件等,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图,则可能被视为要约。例如,广告中注明“现有某型号水泥1000吨,每吨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即可能构成要约。

二、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有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成立合同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当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签订合同,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一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原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若受要约人提出新的条件,而要约人未予接受,即使尚未到承诺期限,也可视为拒绝要约。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可能反悔并撤回拒绝通知,但撤回应与撤回要约一样,在拒绝通知到达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人有权在受要约人承诺前撤销其要约,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中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超过该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若未设定承诺期限,通常认为要约在合理期限内未获得承诺时即失效,该合理期限需根据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从而导致原要约失效。反要约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要约人因此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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