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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式有哪些?哪些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75

一、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形式。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承诺必须采用何种形式,仅要求承诺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1. 明示的方法。
若法律或要约中未规定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受要约人可采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2. 默示的方法。
即使要约人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受要约人通过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承诺,也可视为默示承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

3. 以行为承诺。
当要约人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要求时,承诺可以是明确的表示,也可以通过受要约人的行为推断出来。通常,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为一种承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例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而是直接将借款寄出,即构成承诺。此外,若要约人要求承诺必须采用特定方式,受要约人则必须遵循该要求。即使该方式在一般人看来较为特殊,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受要约人仍应遵守。例如,若要约人规定承诺应以电报形式作出,受要约人若以书面形式回复,则不产生承诺的效力;但若要约人仅表示希望以电报回复,并未强制要求,则受要约人可自由选择其他方式。

二、哪些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取消其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被撤销,同时产生新的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即对其产生拘束力,此时不涉及撤回问题,但要约人仍可能撤销要约。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在于:要约撤销旨在消灭要约的效力,而要约撤回则意在阻止要约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若要约中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即表示要约人承诺在该期限内不撤销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是放弃撤销权的一种表现。实践中,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样,如“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其中“6月7日”即为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此类要约不可撤销。其他如“请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均属于设定承诺期限的情形。

2.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如果要约中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如“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或“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则视为要约人放弃撤销权。但若仅表述为“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则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即为确定的意思表示。即使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也不意味着要约永远有效,若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答复,要约将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

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
当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为承诺时,受要约人通常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表述。此外,若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购买原材料、办理借贷以筹备货款等,即使要约中未明确说明不可撤销,也要约人亦不得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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