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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补偿装修损失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4-05-03) 浏览 117

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补偿装修损失

2009年8月,工行通州支行(甲方)与玉林烤鸭店(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四条、装修。甲方允许乙方在保证安全、不修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为房屋的装修、装饰或添置附属设施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第五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的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二)租赁期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顺延,依此类推。”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直至合同期满,乙方已经支付了合同期限内的全部租金。2014年4月10日、7月30日,工行通州支行两次向玉林烤鸭店邮寄了《关于房屋租赁的告知函》,告知玉林烤鸭店在双方上述合同到期后,其不再继续出租该房屋,要求做好房屋腾退准备工作,这两次邮寄行为均经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公证,玉林烤鸭店认可其收到了这两份告知函,但未腾退。2015年5月,工行通州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玉林烤鸭店立即返还涉案房屋。玉林烤鸭店不同意工行通州支行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工行通州支行赔偿其为改造涉诉房屋为饭店的装饰装修折价共计1085万元。经询,工行通州支行认可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院判决:不支持补偿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已经依照约定履行完毕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关于玉林烤鸭店主张的装修、装饰费用补偿的请求,因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玉林烤鸭店将涉诉房屋腾清并返还给工行通州支行;驳回玉林烤鸭店的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无效时的装修损害的具体处理

第九条是对租赁合同无效时的装修损害的具体处理。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二是处理装修的观念。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可能或不必要的退货,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如果双方有过错,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使用出租人已形成并附着的装饰材料,一般案例是由双方根据自己的损失各自故障分担率。有关财产和债权的装修材料涉及两个方面的加入制度,不当得利的民法理论。未形成合格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自己办理,纠纷的焦点和双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对附带装修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租赁房屋放在地板或天花板和墙壁装饰画承租人损失性能的悬挂设计,空调管道,安装照明设施,属于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属性,将有两个后果:一是加入房地产损失所有权的物权变动,二是房地产取得房地产股权所有者的非损伤的结果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要巨大的成本,在基于所有权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对象的效率方面的法律房地产房地产考虑吸附;但所有权不是为了消除自由,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当得利,以房地产所有者要求归还建筑物的价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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