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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自行出售房屋?法律解析与合同效力认定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5-05) 浏览 265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出售房屋的法律资格

张某与庄某为夫妻,于2012年12月购买了南京市秦淮区的一套商品房,后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他们的儿子张小某名下。2013年4月,张小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7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杨某。随后,张某与庄某得知此事,拒绝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杨某因此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有效。张某与庄某则辩称,因张小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故请求法院确认该《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庄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但若该合同属于纯获利益的情形,或者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则无需追认。同时,相对人有权在法定代理人未作出追认表示的情况下,催告其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未在期限内表示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结合本案情况,张小某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该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与庄某的追认才能生效。而目前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在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出售房屋。如您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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