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未实现合同目的解约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5-05) 浏览 209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2日,尹某(买受人)与曾某(出卖人)及A公司(居间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曾某自愿出售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嘉苑XX栋X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以下简称“XXXX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6.21平方米,已抵押给渤海银行,抵押金额为430000元。房屋总售价为740000元,付款方式如下:尹某需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曾某购房定金20000元(由A公司托管,待曾某提前还贷并完成产权证托管后支付给曾某);尹某应在2016年9月22日前完成按揭贷款600000元的银行审批;曾某需完成解除XXXX房抵押手续;在相关手续办理时,尹某应支付首付款120000元。此外,合同还约定,尹某与曾某共同委托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双方应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尹某的诉讼请求包括:
1.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要求何某、曾某及A公司连带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居间服务费及垫资费15580元,并赔偿因购房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损失5000元,以及购房的预期损失40000元,合计10058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某、曾某及A公司承担。

何某则表示: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关系,但认为尹某未履行银行审批及支付首付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尹某已向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4800元及垫资费3000元,合计15580元,A公司亦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尹某向曾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曾某亦出具了定金收条。根据合同约定,尹某应在2016年9月22日前完成按揭贷款审批,曾某则需解除XXXX房的抵押手续。双方均未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曾某应向尹某返还已收取的定金20000元。对于尹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居间服务费及垫资费的返还问题,法院指出,A公司作为居间方,已促成尹某与曾某签订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尹某应依约向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因此,尹某请求何某、曾某及A公司连带返还居间服务费及垫资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本案中,何某作为曾某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曾某承担。尹某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曾某与A公司均表示同意,三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尹某是否可以要求何某、曾某及A公司连带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约定,尹某与曾某均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但双方均未履行,导致合同未能实现目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曾某应向尹某返还定金,而尹某无权主张双倍返还。至于居间服务费及垫资费,由于A公司已履行居间职责,尹某应依约支付相应费用,故其请求返还亦不成立。

综上,本案中尹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法院支持曾某返还定金20000元,但对双倍返还及居间费用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律师咨询。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