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信佛为由争夺抚养权,法院为何驳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案情简介:原告阿志与被告阿文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7月自愿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小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承担。离婚后,被告阿文于2012年2月生育儿子小明,经司法鉴定确认小明为原告的亲生儿子,被告对此无异议。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信佛,常念经、吃斋,认为这种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其抚养小明,并要求被告每月仅能探视一次。同时,原告表示自己为公司法人,年收入约二十万元,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被告则认为自己的宗教信仰不影响孩子成长,且自小明出生以来一直亲自照顾孩子,因此主张由其抚养小明,原告可每周探视一至三次。被告目前在一家斋菜馆工作,月收入约四千多元,认为经济条件足以抚养小明。
法院裁判: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缺乏充分依据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离婚后所生的儿子小明,经鉴定确认为原告亲生,因此小明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原告主张被告信佛不适合抚养孩子,但法院认为宗教信仰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信仰会对小明的健康成长造成实质影响。此外,小明尚处于幼年阶段,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原告在离婚时已获得婚生女小丽的抚养权,考虑到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由各自抚养更为合理。同时,被告具备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抚养小明并无困难。综上,法院认定由被告抚养小明更为适宜,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用。最终判决:非婚生子小明由被告阿文抚养,原告阿志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阿志可每周探视小明一次。
律师说法:变更抚养权需具备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若一方或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变更抚养权通常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残疾等原因无力抚养子女;(二)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变更抚养权的主张,因此法院未予支持。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在决定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