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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卖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06

案情简介:
王某与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宋某名下。2014年,因宋某父亲生病住院急需资金,宋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陈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2015年初,王某得知房屋已被出售,遂以自己作为共同所有人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合议庭意见: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陈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并不知晓其为王某与宋某的共有财产,且其购房行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因此应依法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则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承担。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若受让人是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已办理权利变更登记,则应认定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要件:
1. 让与人对转让的不动产无处分权;
2. 受让人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如买卖、互易等,而非基于赠与、继承等非法律行为;
3. 受让人在交易时为善意,即其对让与人无处分权的情况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4. 已完成不动产的权利变更登记。

结合本案,王某未对房屋出售价格提出异议,陈某的购房行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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