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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车库归属问题解析:未登记车库是否属于卖方?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220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陈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78万元。张某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也顺利完成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然而,张某在后续了解到,陈某在购买该商品房时曾一并购置了一个车位,并一直使用至今,但该车位并未在房产证上进行附注登记。因此,张某要求陈某一并交付该车位,遭到拒绝后遂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
合议庭认为,该车位应归陈某所有。本案中,车位与房屋并非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购买,且根据当前商品房买卖的普遍做法,车位通常是单独计价并进行独立交易的。此外,房产证上未附注登记车位,表明该车位并未作为房屋的附属部分一并转让。因此,车位与房屋之间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且房屋买卖协议中也未涉及车位的买卖或赠与等内容,故该车位应归陈某所有。

律师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但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非主物的组成部分;二是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三是与主物同属一人;四是交易上无特别习惯。虽然本案中的车位符合前三个要件,但不符合第四个要件。在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实践中,车位与房屋通常是分别计价、分别买卖的,各自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若未签订车位买卖协议,则不构成对车位的处分行为。此外,许多楼房本身并不配备车库,房屋仍可正常买卖和使用,进一步说明车位与房屋之间并不存在从物与主物的依附关系。因此,本案中由于合同未约定车位的买卖或赠与,且房产证未登记车位,陈某并未对该车位进行处分,该车位自然属于陈某所有。

总结:
以上是关于“二手房买卖中车库归属问题”的法律分析。希望这些知识能对您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还存在类似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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