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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有误,公司需按法律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33

基本案情:
蒋某于2015年10月应聘至某医药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月工资调整为3500元。蒋某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辞职,并于2016年2月3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某医药公司与蒋某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仅认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对于蒋某提出的工资差额请求,仲裁委支持其合理部分,即从第二个月起按35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蒋某与公司签订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司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行为无效,从第二个月起应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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