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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聘用其他单位内退职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78

基本案情:
沈某于2011年5月6日与某机械厂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其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继续缴纳。2011年7月11日,沈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职务。2012年12月29日,某科技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事宜征求其意见,沈某表示同意。次日,沈某与公司办理了办公物品移交手续,将电脑、印章等办公资料交还公司。随后,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与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尽管沈某为其他单位的内退职工,但因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支付作出特别约定,某科技公司仍应依法向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单位聘用其他单位的内退职工,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若内退职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与新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视为与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双方未作出特别约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沈某虽为内退人员,但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已建立实际用工关系,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沈某表示同意,并于次日完成办公物品的移交,表明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未就经济补偿金进行特别约定,若某科技公司存在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依法向沈某支付相应金额。

以上是对“单位聘用其他单位的内退职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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