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员工何时领取?工伤赔偿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03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工。2007年,胡某在工作中不慎左手受伤,2007年10月,劳动部门认定其受伤为工伤。2008年10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其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此后,胡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4月29日,胡某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现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万元。
法院判决:
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8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中,公司主张胡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此应按照市规定降低10%后再扣除10%。经计算,公司应向胡某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48万元。
律师说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和时间如下:
1.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
2.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已被依法认定;
5. 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同时领取,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止。对于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若离职,由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同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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