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有哪些?——从工伤案例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案情简介:工作中受伤,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2010年初,史某入职建工公司项目部,担任电焊工。2017年3月12日23时许,史某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随即被送往市中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项目总负责人张某安排项目经理刘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进行其他赔偿。史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史某自2010年8月起与建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
建工公司自认“榕兴水韵·天成”项目为其公司名下的工程项目,因此淮安“榕兴水韵·天成”项目部可视为其派出的施工建设部门,其在该项目上的民事行为应视为建工公司的行为。史某自2010年8月入职后,长期、固定地在项目部指定的时间、地点工作,按项目部安排的方式提供劳务。在此期间,史某遵守并接受建工公司的考勤制度,其从事的塔吊驾驶员及电焊工作均是建工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公司为史某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按约定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史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建工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挥,经济上依赖于公司,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史某与建工公司事后签订的《电焊工协议书》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定要素,体现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愿,应依法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资料;
(七)用人单位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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