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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四倍银行利率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60

2011年5月20日,王某与六安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典当行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0.4%,月综合费率为2.6%。对于逾期还款,合同规定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为确保合同履行,同日,典当行与王某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王某以其名下的奔驰轿车作为抵押,并且其朋友经营的服饰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签订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借款合同签订后,典当行依约向王某发放了500000元贷款,王某也出具了借条,典当行同时出具了当票。借款到期后,王某因无力偿还,典当行同意展期三个月,王某随后将抵押车辆续当三个月,典当行并出具了续当凭证。在最初的三个月借款期内及展期三个月期间,服饰公司已向典当行支付了92000元,用于清偿截至2011年11月26日的全部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然而,由于王某和服饰公司仍无法偿还借款,典当行将二人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典当行提交了《借款合同》、《动产抵押合同》等相关证据,主张其与王某之间为典当关系,借款到期后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服饰公司则提出异议,认为典当行既收取了利息又收取了罚息,属于重复计算,且律师代理费用应包含在综合费用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典当行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不符合典当的法律特征,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同时,典当行主张的追偿债权费用应由借款人另行支付。此外,依据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从事动产抵押业务,因此典当行与王某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归还典当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用。服饰公司则对上述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典当行所主张的月综合费用部分,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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