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及如何准确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形式有哪些
1. 寄送的价目表
价目表仅说明商品种类及价格,未明确数量,对方无法通过简单的“是”、“对”或“同意”等词语即成立合同。因此,价目表不具备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价目表进行商品推广,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但并不意味着他人承诺即可立即形成合同关系。
2. 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通常认为,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报价构成要约,而拍卖人击锤确认成交则为承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品的介绍、价格说明等行为,均属于要约邀请,旨在吸引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
3. 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合同签订的一种特殊形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与透明,防止腐败,一些国家规定,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重大交易,如政府采购、市政工程等,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等领域也有类似规定。
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出邀请,吸引其参与投标。投标则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包含合同全部条款的要约。因此,招标公告或通知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而投标则构成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即为承诺。
4.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或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时,向公众发布的说明文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需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附上招股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含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量、每股金额及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与义务、募股期限等内容。
招股说明书的发布目的在于让公众了解公司及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认股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要约,认购股份。认股人的认购行为构成要约,公司接受认购则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若发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募足股份,即视为失去承诺的权利,认股人可撤回认购,此时招股说明书虽为要约邀请,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不同于一般的要约邀请。
5. 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为宣传其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信息。其目的在于吸引顾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通常认为,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法律并未完全排除其构成要约的可能性。
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例如:“我公司现有某型号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到先得,欲购从速。”则可视为要约。反之,若广告中注明“仅供参考”、“最终以公司确认为准”或“价格、配置可能变动,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表明发布人不承担约束力,不构成要约。
二、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通常可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1. 依据法律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视为要约邀请。但法律同时指出,若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可视为要约。然而,“符合要约规定”的具体标准仍不明确,因此法律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完全解决区分问题。
2. 判断合同必要条款是否齐备
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整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传统方法之一。虽然《合同法》对必要条款的要求有所放宽,但在某些情形下,仍可作为判断依据。要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全面,包含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件。例如,一份订单仅列明货物名称和规格,但未注明数量,则不构成要约。
3. 依据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尤其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惯例,对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例如,出租车司机亮起空车灯,通常被视为向不特定乘客发出要约,乘客告知目的地即构成承诺。而在长期合作的交易中,一方发出的“需要300吨”等简短信息,可能因双方已形成固定交易习惯而构成要约。
4. 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判断行为人是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仅以邀请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是法律上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根据《合同法》第14条第2项,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规定旨在明确要约的法律效力,避免误解。
若表意人未明确表示其为要约,则应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若广告中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标明有效期限,通常视为已表明要约的约束力;而若广告中包含“仅供参考”、“以最终确认为准”等字样,则表明发布人不承担约束义务,不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