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房款不退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垫付房款不退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013年,张某与庄某共同购买了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住宅。在选定楼号后,根据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每位购房者需缴纳5万元购房定金。由于张某当时未携带足额现金及银行卡,经与庄某协商,由庄某代为垫付该笔定金,并约定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由张某支付同等金额的房款。基于对张某的信任,庄某刷卡支付了两套住宅的定金。然而,2013年8月,A房地产公司通知庄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庄某要求张某返还前期垫付的定金,但遭到张某拒绝。无奈之下,庄某只能自行支付房款。随后,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其垫付的购房定金。
合议庭意见:判决张某返还购房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导致庄某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庄某为其垫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因此遭受损失;(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在本案中,庄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庄某基于对张某的信任而代其垫付购房定金50000元。张某与庄某之间并无经济往来或债务关系,张某取得该笔定金没有合法依据,导致庄某产生实际损失,因此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应依法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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