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数卖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如何处理购房纠纷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3日,刘某与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7号楼808室的房屋,总房款为1,372,838元。2005年8月1日,刘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05年9月17日,取得土地使用证。此后,姜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刘某转账70万元,于2011年2月17日汇款242万元。2011年1月30日,姜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徐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其与刘某于2007年7月15日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刘某返还购房款13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装修费用20万元、差价款214万元及房租损失14.4万元;3.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审理过程中,刘某与姜某均表示涉案房屋已交付给姜某。徐某提交了两张收据,用以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20万元;还提交了公寓写字楼租赁合同,以主张租金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徐某与刘某于2007年7月15日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如下:
一、确认徐某与刘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徐某购房款100万元;
三、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徐某差价损失214万元;
四、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某与徐某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在合同签订后将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刘某收取的购房款100万元应予返还,并因其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判令其赔偿差价损失214万元。对于徐某主张的利息、装修费用及房租损失,法院认为上述赔偿已能充分弥补其损失,故不予支持。徐某要求姜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亦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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