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解析房产转让中的共有权利归属问题
案情简介: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
2014年3月,陈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并在相邻小区购买了另一套商品房。由于原小区车辆较少,物业未收取停车费,陈某仍习惯将车辆停放在原小区。随后,物业公司要求陈某缴纳停车费,理由是其已不再是该小区的业主。陈某则认为,出售的是住宅内部的专用部分,而小区内的公共部分并未出售,因此他仍有停车的权利。
合议庭意见:
法院认为,共有权利应随所有权一并转让。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因此,当陈某将住宅转让后,其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也随之转移,物业公司据此进行收费具有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向陈某收取停车费是有道理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业主在转让住宅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也一并转让。我国法律未明确区分主物与从物,但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非主物的组成部分;二是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三是与主物同属一人;四是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在住宅小区中,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以及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归属于国家或特定法人外,原则上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案中,陈某已将该小区内唯一住宅出售,所有权发生转移,共有权利也应随之转让。因此,物业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其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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