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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许可证售房,预付款是否应退还?法律详解及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45

案情简介:无预售许可证售房,预付款是否应退还
2015年3月,李某前往A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看房,经售楼人员介绍,对4号楼1201号房产生购买意向,并按照A地产公司的要求支付了3万元的预付款。随后,李某了解到,A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进行了房屋宣传和销售。李某多次向A地产公司要求退还预付款,但遭到拒绝。最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
法院判决A地产公司返还李某支付的购房预付款3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指出,若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情况;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情况。

在本案中,A地产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宣传并销售房屋,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应依法返还李某预交的3万元购房预付款,并额外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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