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预售许可证售房,预付款应否退还?
案情简介:无预售许可证售房,预付款应否退还
2015年3月,李某至A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看房,经A地产公司是售楼人员介绍,李某有意向购买4号楼1201号房,并按A地产公司要求交付预付款3万元。后李某得知,A地产公司在此小区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宣传并销售房屋。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先后多次向A地产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但遭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合议庭意见:返还李某交付的购房预付款
判决A地产公司返还李某交付的购房预付款3万元,并承担赔偿金3万元。
律师说法:返还李某交付的购房预付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可见,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销售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A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宣传并销售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依法返还李某预交的30000元,并增加赔偿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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