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 是否应当视为赠与

房产纠纷 3个月前 (09-02) 浏览 71

案情简介: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是否应当视为赠与

2005年4月10日,李×2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605957元购买401号房屋,其中首付款305957元,余款30万元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形式支付,该房屋现登记于李×2名下,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截至2012年10月28日,401号房屋尚余贷款本金183801.3元未予偿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401号房屋首付款中有30万元系由李×2之父李×3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汇至李×2账户内,但双方对该笔汇款的性质存在争议。李×1主张该笔款项系其与李×2二人向李×2父母的借款,李×2则主张该笔款项为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

法院判决:认定为赠与

401号房屋的首付款中有30万元系由李×2父母出资,李×1虽陈述该笔款项系其夫妻二人对李×2父母的借款且二人出具了借条,但在其就此向法庭提交的电话录音中无法直接反映录音中所述借款即为该笔30万元的借款,加之李×1未就该主张向法庭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李×1的该项陈述不予采信,并认定李×2父母汇给李×2的30万元首付款部分为对李×2一方的赠与,该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视为李×2的个人财产,剩余305957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予以分割。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双方协商一致认可401号房屋单价为28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李×2对房屋所占份额较多,故从便于执行角度,法院判定401号房屋归李×2所有,401号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李×2负责偿还,李×2依据双方协商的单价按照李×1所占份额扣除李×1所应承担的银行剩余贷款部分后,给付李×1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经双方协商,401号房屋内的108厘米LG电视一台及LG挂机空调一台归李×1所有,剩余家具家电归李×2所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的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李×2父母为李×2、李×1二人购房支付的首付款30万元,在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是对李×2个人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李×2、李×1夫妻二人的赠与。诉争401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该房屋不进行评估,且一致认可房屋价值为每平方米28000元,故在一方取得房屋的同时,应向对方依此价格计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考虑房屋购置时的出资方式、双方收入情况,结合房屋的现实居住状况,401号房屋归李×2所有,李×2给付李×1房屋折价款1355279.35元。

以上就是关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是否应当视为赠与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