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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规定详解:员工未休年假可获赔偿,法院判决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65

案情简介:谭某与公司曾签订一份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的劳动合同。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假问题,谭某已休完相应年假。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假,因谭某的工作性质,其已全部休完,但存在多次未经领导批准自行休假的情况,导致实际休假天数超过应休天数。

法院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支付谭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7517.24元;
二、公司应支付谭某未休年假工资4161.6元;
三、公司应赔偿谭某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171.05元。

律师说法:年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只有工作满一年后,职工才能开始享受年假。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入职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可享受的年假天数应根据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 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计。例如,若谭某在2008年1月1日后入职,至2010年12月31日,其在公司工作满180天,应享受年假为(180 ÷ 365)× 5 ≈ 2天。

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以及谭某的工作年限,确认其在2006年应休4天年假,2007年应休5天,2008年应休6天,2009年应休7天,2010年应休8天。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应就劳动者的休假情况提供相应证据。然而,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谭某已休完2006年至2008年及2010年的年假,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谭某在2008年1月1日前应享有相应的年假待遇,且在2008年1月1日后也应按照《员工手册》和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年假。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未休年假工资,双方均认可谭某在2009年已休年假7天,因此公司无需支付2009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应按照双方认可的月工资标准3000元,结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假天数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谭某支付2008年和201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共计4275.88元。

以上是关于“年假是如何规定的?”的案例分析。如您在年假权益方面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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