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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及案例解析,劳动者维权必备知识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67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5年1月17日入职四维图新公司,期间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2013年8月19日,李某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以下三项费用:1、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共计38772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0元;3、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一、四维图新公司应支付李某未休年假工资25948.37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相应的年假权利。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其中对于未休年假的工资,应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结算。

四维图新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在公司工作1年至5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7天;工作5年至20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由于四维图新公司是该手册的制定方,法院认为其应对条款作出不利解释,即认定工作满5年的员工应享有每年10天的带薪年假。李某自2005年入职,因此其主张2008年和2009年每年享受7天年假,自2010年起每年享受10天年假,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尽管四维图新公司辩称工资表中未显示支付周期的项目是多发放的补贴,足以覆盖未休年假工资,但该工资表中并未明确标注“年假工资”项目,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补贴确为年假工资。此外,李某明确否认该款项为年假工资,主张其为年终奖金。因此,法院认定四维图新公司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应依法向李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5948.37元。

以上是关于“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的典型案例。如您在年假工资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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