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时间与撤回条件详解:如何确定及是否可撤回?
一、承诺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承诺在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明确约定承诺期限,则应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对于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若要约通过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则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此外,承诺无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具体要求,承诺人在作出承诺行为时即生效。
二、承诺能否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将其已发出的承诺予以取消的行为。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原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必须在承诺生效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有效取消。
《合同法》第27条亦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由此可知,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撤回通知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撤回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撤回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承诺仍视为有效。
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方式,也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失效的唯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