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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法律定义及成立条件详解: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525

一、承诺的法律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以达成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也常被称为接受或还盘。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二、承诺成立的必要条件
要使承诺有效并使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被要约人选定的合同相对方。受要约人拥有承诺的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要约人。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第三人作出的表示不能视为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若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具备要约的性质,那么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作出承诺,但最终能够接受要约的,仍为特定的个人或主体,如悬赏广告的情形。

2.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目的是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直接向要约人发出。若承诺未送达要约人,或未明确针对要约人,则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也无法实现合同成立的目的。

3.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的核心要件。承诺应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单纯的接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作出实质性变更。若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内容进行了扩张、限制或变更,则该表示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判断承诺内容是否与要约一致,需结合实质内容进行分析。若仅是表述形式不同,而未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则承诺仍应有效。若承诺中新增了条件,应进一步判断这些条件是否实质上改变了要约内容。若未改变要约实质,则视为承诺;若已改变,则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4. 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必须在此期限内作出;若未规定期限,则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一旦超过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承诺将不再有效。即使受要约人在此之后仍希望订立合同,其发出的表示也不再被视为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此时,原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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