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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与承诺生效条件详解,法律知识普及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515

一、合同要约生效的条件

合同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在要约中明确表达出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通常不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 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情况下,要约应针对明确的个人或组织,即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对象。特定对象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必须是确定的。广告通常不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悬赏广告则属于要约。

3. 要约内容须具体明确。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了解要约内容,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内容不明确或过于笼统的表达,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

4. 要约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知晓其内容,并据此作出承诺。因此,要约的生效以送达为前提。

二、合同承诺生效的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由被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其他第三方即使知晓要约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构成承诺。

2. 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若要约中规定了答复期限,则承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若未规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通常包括信件、电报往来的时间以及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

3. 承诺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任何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或附加条件,均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需经原要约人同意后方能成立合同。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口头承诺在要约人了解时即生效;非口头承诺则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通知不具有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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