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定义及法律效力条件详解,合同成立必备要素有哪些?
一、要约的含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即希望与受要约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因此,要约中必须清楚表明这一意图,而不能仅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性表达。其次,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特定的约束力。要约人作出要约后,即表示愿意受其约束,而受要约人在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明确具体,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识别其身份。
– 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所以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含这些关键内容。
2.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要约必须体现出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旨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中应明确表达这一意愿。
– 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 要约的发出方式通常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口头形式如直接对话或电话,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书面形式则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文字表达方式,适用于较为正式或需要留存证据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