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转让现房是否有效?未过户能否再转让法律解析
2014年1月,李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6月,A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某。随后,于同年7月为该房屋办理了初步登记,9月正式为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8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李某则将该房屋交付王某使用。合同还明确,李某应在A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的7日内,将该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2014年10月,王某得知李某已取得房产证,遂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李某认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商品房仍属于期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限期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
关于现房在未办理过户前能否进行再转让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定。现房的再转让本质上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形式,而房屋买卖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因此,根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买卖双方签订的现房再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与现房再转让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二是由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意见》第七条规定,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若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中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也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于2014年8月签订《购房合同》,而A房地产公司已于同年7月完成房屋的初步登记并取得大产权。此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过户时间,即李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7日内将房屋过户给王某。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购房合同》并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